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邵阳市公园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44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3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转批单)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邵阳市公园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神滩村,四至详见本项目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神滩村,本次征收土地0.3306公顷。
四、本次被征地单位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神滩村的土地按市辖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市辖Ⅰ区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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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水塘(兼养鱼塘) |
园地 |
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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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55000 |
44000 |
55000 |
44000 |
33000 |
六、青苗补偿费按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成片林地5000-8000元/亩。青苗费不重复补偿,稻田内禁止种植苗木。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执行。
十、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四)款,违法违章建筑物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市政发[2012]9号)第四条,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4日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第13号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44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3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转批单以及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第13号》,大祥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地单位大祥区城南乡神滩村的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拟定了《邵阳市公园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按征收程序现将《邵阳市公园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市辖Ⅰ区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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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水塘(兼养鱼塘) |
园地 |
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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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55000 |
44000 |
55000 |
44000 |
33000 |
二、青苗补偿费按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成片林地5000-8000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面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4]46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等政策规定计算。征地总费用由用地方拨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再由国土资源部门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本项目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2月2日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区人民政府或依法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用地单位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负责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土地补偿面积以垂直投影的水平面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面积)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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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