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10月11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大祥区乐尔乐特价批发超市进行抽检,2023年11月10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 XBJ23430503568817889)检验报告中所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样检验的盐焗味南瓜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0.50g/100g,实测值0.96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邵阳市大祥区乐尔乐特价批发超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3年8月18日以14.5元/斤的单价从邵阳市双清区曹记副食品商行购进盐焗味南瓜子5斤,零售价是19.8元/斤,至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同批次的盐焗味南瓜子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金额共计99元。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刻张贴了召回不合格盐焗味南瓜子的公告。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盐焗味南瓜子时及时未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及盐焗味南瓜子的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购货台账,仅留存了盐焗味南瓜子的进货票据。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元;
3.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2023年10月19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园艺路与雪花路交汇处的邵阳唐四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食品抽检。2023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NO:XBJ23430503568818627),检验报告中载明2023年10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样检验的茄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7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邵阳唐四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查验了供货者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南门口农贸市场43号摊位的刘小飞的营业执照,但未查验该批茄子的相关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以4元/斤的价格购进了6.1斤茄子,作为烹饪食材使用。至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茄子已使用完毕(抽样2.2斤,使用了3.9斤),违法所得共计24.4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在门口张贴了告知书,向消费者告知其2023年10月19日使用的茄子经抽检不合格,如有顾客当天食用了茄子菜品后出现身体不适,当事人愿意承担后果。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抽检食品时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4元。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来源: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刘晓华
编辑:王喜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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